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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增值税税收筹划代办公司_税收筹划方案相关-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名: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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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应使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财务咨询行业厂商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壳服务的企业,在业内享有盛名,获得一致好评,如果您对 税收筹划感兴趣,那么本页面可以很好的带您了解税收筹划,或者想了解税收筹划相关更多信息,请移步我们的官网或者与我们 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6人,持证上岗,具有多年丰富的财务从业经验;公司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运用安全、专业的财务软件记账,并保证客户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同时公司与多家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结成战略联盟!因此我们对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能够做到及时掌握、及时反应,并有专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研究筹划,在税务筹划及合理节税的作业中,我们有着企业会计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我公司可以从财税角度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会计服务,使客户避免了税务风险,并为企业健康发展、业务不断壮大保驾护航!

聊城增值税税收筹划代办公司

  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完善的服务质量、是本公司服务于客户的保障;坚定的职业道德、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的业务流程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素质!对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我们也将根据我们的多年的税务经验,为客户提出节税建议,以保障客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政策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务利益.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

  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于济南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D座1805,是山东济南历城区知名企业,公司业务联系人东智星:15168851718, 期待您的来电咨询更多关于税收筹划相关信息!

  税收筹划注意哪些问题?要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但节税、逃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有时界限不明,或者一种方案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违法的.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处罚条例。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法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债务比例的确定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即(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负债总额×(1-所得税率);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

  所以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方案及结果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对他人适用的方案对自己不一定适用,此时适用的方案,彼时不一定适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者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提前规划税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益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既然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其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税收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应该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


聊城税收筹划代理_税收筹划方法相关-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什么企业适合做税收筹划?
筹划空间大的企业,财税核算比较弱的企业,新办或者申办的企业,以前有被税务机关处罚过的企业,财税核算比较复杂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都可以做税收筹划的。
其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做,但是像商贸啊,房地产,建筑,制造行业,服务行业等这些*适合做税务筹划了,不同行业的筹划方式不一样,都是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有些大企业为了公司的规划更好,也会选择做税收筹划的!
做税务筹划好像没有合不合适这一说吧,但是做了税务筹划是有好处的,毕竟做好了是可以在经营上节省企业税务这块,但是要做的话一定要找专业的公司,不要找小企业做,我推荐成功快车,他们家还不错,专业做财税的,你可以了解先。
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呢?
一、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三、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根据*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六、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税务筹划,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七、“过桥资金”的引入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
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八、分期缴纳税款的争取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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