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139号宽寓大厦1808室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50---100万
注册时间: 2019-04-09
【案例】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大利亚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仍有可能是双方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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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案例】宋某的妻子章某是电影演员,结婚多年,妻子为保持自己身材,一直没要孩子,宋某多次和妻子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宋某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请问,宋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湖南省内富有盛名,影响力辐射全国,是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的奋斗目标!该事务所汇集了一大批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良好律师,着力以维护律法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效率高、超值、全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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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野旷律师事务所,我们巍峨耸立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139号宽寓大厦1808室,我们在这里等待您的到来。 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 联系方式:13554856021 联系人:南野矿律师事务所 致电我们,有意向不到的惊喜!
判决要点: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合同,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是,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而取得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请求权,可以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后设立的不动产诉讼债权的执行!案由:张红英与万仁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高层人民法院(2017)民终42号]!【离婚律师解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宋某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不会支持!假若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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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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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它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熟悉对方的经济情况!假如把这个前提去掉,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就很容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遗憾!如一方名下隐藏大量财产,一方不知情,一方不经意间签了离婚协议!等弱者发现了对方隐藏的财产后,就后悔之晚也。因为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算吃了大亏,也不容易打赢官司。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会因为男方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被执行屋子的实际所有人因另一方未履行个人债务而拒绝执行,应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2、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成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3、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法院对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外,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当事人是否征求过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双方父 母及近亲属是否同意当事人离婚作为依据而决定最后的结果。
4、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将妻子接回家,如果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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