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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个人税收筹划公司_如何税收筹划相关-济南信鑫代理记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产品名: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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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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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例如,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

  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有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形式,从不同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就企业税收筹划来讲,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

  “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是什么呢?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大化的经济行为。
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如何筹划?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9号文所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不同点表现在:一是缩小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是统一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率,由原来的6%(销售旧货4%)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是明确了纳税办法,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
92%。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拥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例:某工业企业用自己使用过的属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偿还以前债务,原值60万元,己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1万元。
按照原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销售价格是否高于资产原值,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现行29号文规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资产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并减半征收。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累计折旧    100,000贷:固定资产     60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贷:现金     10,000本文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比较收入与收益的关系:(1)假设按原值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60-50-1=9(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60。5万元(含税价)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0。5/(1+4%)×4%÷2=1。16(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0。5-50-1。16=8。34(万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时收入高于原值0。
5万元而净收益却低于原值时的0。66万元。(3)假设以抵于原值的价格59。5万元作价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59。5-50-1=8。5(万元)。(4)假设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2/(1+4%)×4%/2=1。
19(万元),以高于原值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2-50-1-1。19=9。81(万元)。比较上述4种情况,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此项业务的盈亏平衡点:x-50-1一x/1。04×4%/2=60-50-1,求出x=61。18(万元),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61。18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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