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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律所_济南继承咨询_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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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顾问单位业务开展和增进与我所的进一步合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我所律师受到了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的认可和好评!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司法律部等机构任职,现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兼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办理各类劳动案件的丰富经验。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是广纳专才、和内顺外:一是以海纳百川的心胸,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广和的法律人,鼓励每一位广和律师成为专家型法律人才,根据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深入发展,力求使广和每位成员提升价值、实现理想;二是注重营造合伙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行政人员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环境,倡导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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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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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是由一个个作为子单元的家庭所组成,有家庭、有生活,就难免会产生纠纷.本书将主题锁定在用法律知识帮助读者解决家庭内部以及邻里之间的纠纷,从遗产继承纠纷这个方面,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对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给予了解答,站在原告与被告不同的立场,以期从理解和应用两个方面对处理家庭内部矛盾以及营造和谐邻里关系给予帮助![2]作者简介编辑候登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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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权利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高,其次是遗赠,效力低的是法定继承!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11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或第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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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什么不同?
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的遗产。法定继承起源于罗马法,其产生早于遗嘱继承,由于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继承,所以又称呼它是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根据死者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它和法定继承大的区别就是它能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意志的合法行使。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他们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未涉及的情况下,才适合法定继承。同时,遗嘱继承也受到法定继承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既可以是*顺序的,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但超出这个范围的,就不能说是遗嘱继承。
因为法定继承是分不同顺序的,在*顺序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不得继承,这对保护第二顺序人的利益不利,而遗嘱继承正好能解决这一点,它不受继承人顺序的限制。其次,法律对立遗嘱也规定了一些限制,以防止遗嘱的滥用而损害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继承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然,我国《继承法》对这两种继承的规定有时过于笼统,体现了该《继承法》的“宜粗不宜细”的特点。比如说,当一个人通过遗嘱继承了他人的遗产,它是否还有权继承遗嘱没有涉及到的财产呢?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对于遗嘱继承没有涉及到的遗产,或者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有人认为,遗嘱继承人既然通过遗嘱继承了他人的遗产,对未涉及部分就不享有继承权,这也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思,因为他如果愿意遗嘱继承人对其他财产也享有继承权,何不一道通过遗嘱形式给继承人?可见,立遗嘱人并不希望遗嘱继承人对其他财产也享有继承权。
  此外,我国《继承法》第4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即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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