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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它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熟悉对方的经济情况。假如把这个前提去掉,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就很容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遗憾。如一方名下隐藏大量财产,一方不知情,一方不经意间签了离婚协议。等弱者发现了对方隐藏的财产后,就后悔之晚也.因为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算吃了大亏,也不容易打赢官司!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会因为男方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被执行屋子的实际所有人因另一方未履行个人债务而拒绝执行,应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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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通过,准予设立并执业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们秉承着“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的文化理念,经过不懈的奋斗与发展,办公设施、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高层合伙人5名,拥有300余平米办公场地,同时还设立了5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超1000多万元,员工30余名,其中法律专业人士20余名!自创立以来,构成“野旷”品牌的三大基石:专业精湛的团队、有质多元的法律服务、开拓创新的追求,探索出了一套“非常好的效率”的协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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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2、,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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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案例】宋某的妻子章某是电影演员,结婚多年,妻子为保持自己身材,一直没要孩子,宋某多次和妻子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宋某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请问,宋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湖南省内富有盛名,影响力辐射全国,是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的奋斗目标!该事务所汇集了一大批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良好律师,着力以维护律法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效率高、超值、全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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