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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离婚律师电话_湖南法律服务咨询免费-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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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通过,准予设立并执业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们秉承着“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的文化理念,经过不懈的奋斗与发展,办公设施、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高层合伙人5名,拥有300余平米办公场地,同时还设立了5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超1000多万元,员工30余名,其中法律专业人士20余名!自创立以来,构成“野旷”品牌的三大基石:专业精湛的团队、有质多元的法律服务、开拓创新的追求,探索出了一套“非常好的效率”的协作模式!

  【案例】余某与杨某于2006年5月1日结婚,2007年10月妻子杨某怀孕,可当妻子杨某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余某得知妻子所怀胎儿是别人骨肉,杨某予以承认!余某愤怒异常,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此时正值妻子杨某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余某的离婚请求吗?【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妻子杨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余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湖南债务纠纷律师_长沙法律服务-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湖南离婚律师电话

  1、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2、,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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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大利亚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仍有可能是双方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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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离婚案件案例:【案例】蔡某与赵某婚姻关系破裂,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署离婚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当天,妻子赵某到场后,发现丈夫的一个朋友在场,但丈夫没来!丈夫的朋友解释说,丈夫蔡某有事出差了,所以委托他前来代签离婚协议.这样做可以吗?【离婚律师解析】找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不能让别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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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数以千计的客户提供全方面、多层次、效率高的法律服务,形成了“野旷”在政府法务、金融、房地产、涉外、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医疗等法律服务领域彰显成效,从而实现“专业、诚信、非常好、效率高、一切为当事人”的初心。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两拥护”基本要求,做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者而不懈努力【离婚律师解析】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判决要点: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合同,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是,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而取得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请求权,可以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后设立的不动产诉讼债权的执行!案由:张红英与万仁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高层人民法院(2017)民终42号]。【离婚律师解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宋某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不会支持.假若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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