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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纠纷官司_欠款法律服务律所-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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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

  没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欠款合同纠纷官司

  利用合同进行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方式.调解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有无效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合同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纠纷,作为一家主营产品为合同的厂家,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个行业中都享负盛名,在业界中也有一定的地位。

  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是山东济南历城区知名企业,公司业务联系人主任:13361001908, 期待您的来电咨询更多关于合同纠纷相关信息!

  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合同法》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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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合同纠纷,从总体上来讲,具有如下之特点:   (一)主体特定   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二)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
  (三)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目前仍然存在,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之为合同纠纷了。
  (四)解决方式多样化 。
  “虽然该合同对后续如何付款并无具体约定,但是双方可以继续协商采取何种方式,而这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成立并生效。因此目前一方如果想单方解除该合同,就需提供对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至于销售人员称已就后续事项通知到购房人,那就需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出买受人已接到签订正式合同的通知而拒不签订的证据,否则销售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定后果。”王军权说,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就此类情况如何界定做出了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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