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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是浙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非诉讼业务部门之一。该部律师通晓房地产开发及建设法律、法规和惯例,熟悉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实际通行之商业规则,曾成功承办过大量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业务的执业经验,服务范围和客户领域涉及土地征收、投资开发、中外设计、招投标、项目监理、工程承建、设备供应、销售代理、房屋买卖、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项目融资及项目公司、政府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代理机构等。业务领域土地投资:土地投资、土地流转信托;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整理;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承包、租赁、使有权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商业模式设计和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前期立项、报批、证照许可;房地产预售、销售、权属登记;商业地产开发、租赁、招商、广告;住宅、写字楼、商铺物业管理;酒店技术服务、管理;家居市场、shoppingmall市场管理房地产并购交易:房地产并购交易的法律结构;项目并购融资;法律尽职调查;并购交易法律文件和谈判;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并购所涉税务等问题房地产项目再融资:房地产信托、资管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行;房地产项目中短期票据、企业债券的设立和发行;房地产项目保理、融资租赁;经营物业资产证券化;房地产项目预售型、股权型众筹交易结构设计;融资所涉税务等问题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总分包、采购、造价咨询各类合同制定、审查、谈判;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及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设工程履行、代建、结算、索赔、质量、造价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尽职调查;投资交易结构的设计;特许经营合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及移交;BT、BOT、PPP项目模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

非法经营罪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是浙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非诉讼业务部门之一。该部律师通晓房地产开发及建设法律、法规和惯例,熟悉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实际通行之商业规则,曾成功承办过大量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业务的执业经验,服务范围和客户领域涉及土地征收、投资开发、中外设计、招投标、项目监理、工程承建、设备供应、销售代理、房屋买卖、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项目融资及项目公司、政府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代理机构等。业务领域土地投资:土地投资、土地流转信托;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整理;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承包、租赁、使有权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商业模式设计和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前期立项、报批、证照许可;房地产预售、销售、权属登记;商业地产开发、租赁、招商、广告;住宅、写字楼、商铺物业管理;酒店技术服务、管理;家居市场、shoppingmall市场管理房地产并购交易:房地产并购交易的法律结构;项目并购融资;法律尽职调查;并购交易法律文件和谈判;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并购所涉税务等问题房地产项目再融资:房地产信托、资管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行;房地产项目中短期票据、企业债券的设立和发行;房地产项目保理、融资租赁;经营物业资产证券化;房地产项目预售型、股权型众筹交易结构设计;融资所涉税务等问题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总分包、采购、造价咨询各类合同制定、审查、谈判;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及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设工程履行、代建、结算、索赔、质量、造价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尽职调查;投资交易结构的设计;特许经营合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及移交;BT、BOT、PPP项目模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

看守所律师

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为不良资产处置,与多家资产公司有合作,并配有专业的研究生助理团队,同时从事重大刑事案件、疑难民事案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是由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与义乌市浙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性团队。自成立以来,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比较敏锐地注意到律师与资产公司联合在金融资产处置领域的发展空间,在全国金改的重要机遇期,持续地向多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在多样化处置金融资产方面亦不落人之后,尤其是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在金融资产处置与破产重整等不同法律业务之间的衔接和结合上见解独到,尝试通过重组方集中收购主要破产债权实现对重整企业的债务重组,寻找到同时盘活困境企业闲置资产、促进实体产业转型升级、化解和减少经济下行周期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法律解决方案。(一)、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的经营模式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的核心思路为:与地方政府、主要金融机构、重点企业建立密切的政企关系,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及时了解相关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包的计划安排;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紧密跟踪相关机构发布的出售资产包的公告;通过受托管理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前介入;金融机构、其他合作机构以及现有客户的推荐等多种突进获取不良资产的收购消息。通过竞标、竞拍、摘牌、协议收购等方式获得资产,进而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整等形式实现价值提升,最终通过出售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继续持有经营等方式获取收益。(二)、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浙融资产管理团队之所以在行业内脱颖而出,首先具有突出的不良资产获取能力,具体表现为:(1)出色的尽职调查能力,包括对目标公司业务、财务、抵押物的尽职调查以及有效识别具有债务主体或可靠抵押、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债权资产的能力。(2)不良资产估值、定价能力。(3)出众的交易结构设计能力。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能够针对不同特点的债权资产和债务主体及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灵活搭配包括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权和股权组合投资等交易形式。在获取不良资产后,为通过不良资产的经营、营运使其价值得到提升,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能够做到:(1)在风险的持续评估和管理上,保持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密切监控,对债务人及抵押品的价值实时跟踪。(2)深入挖掘债务人公司价值,利用其平台或集团业务的优势,向债务人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升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3)发展创新业务,紧跟宏观经济走势、行业发展动态以及监管发展方向,力争对未来各行业发展前景、各类业务发展空间以及可能兴起的创新性业务有一个前瞻性的判断。提前进入有价值提升空间的领域,使用创新业务模式,帮助债务人完成转型。最后,在退出阶段,浙融不良资产管理团队对地方司法体系、社会环境以及资本市场运作有深入了解,并拥有丰富的处置手段,通过运用本息清收、诉讼追偿、债务重组、以资抵债、资产置换、实物资产租赁等一系列方式获取收益并完成退出。

刑事案件

收礼不交有罪还是无罪[案情简介]2003年11月某县交通主管单位举行新建办公楼落成典礼,邀请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参加,受邀单位都送来了几百上千不等的礼金表示祝贺,该单位也专门安排财务人员收钱并开具收据。在该县承接了多处桥梁和道路修建工程的私营企业老板齐某闻讯后,用红包装了5000元现金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苏某处,说:“感谢您和单位这些年来对我的关照,虽然办公楼落成典礼没请我,但我还是要来表示我的一份心意,希望您和单位继续关心支持我!”苏某就说:“那你就把钱交到财务上去吧。”齐某说:“财务上交钱的人很多,我还有事等不了,钱交你这再给财务还不是一样。”说完齐某放下钱就走了,但苏某并未将钱上交财务,而是在以后的生活开支中用掉了。[分歧意见]对苏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摊罪。理由是苏某利用当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侵吞了齐某交来的应属于单位的礼金,是一种典型的摊污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齐某作为在该县承接多处交通工程的老板,提出要苏某转交礼金,其实只是让行贿行为显得自然的一种借口,他的主要目的就是感谢苏某的关照及谋求日后的利益,对此苏某也是心照不宣的,苏某将钱用于生活开支则更加证明了这点。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只是一种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1、齐某在该单位举行办公楼落成典礼时送来礼金,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是一种实践行为,只有在交付标的物后,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齐某并未将礼金交给财务人员,此款的所有权还未完全发生转移,严格说仍是齐某的个人财产,还不是单位的公共财产,苏某也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2、齐某送5000元礼金给交通主管单位似乎有违常理,但也不能排除现实中确有这种为企业发展而想办法与主管单位搞好关系的情况发生。虽然齐某这样做有“受贿”之嫌,但据此认定苏某受贿,证据不足,有客观归罪的倾向,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3、齐某与苏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民事上的一种委托关系,齐某说把钱交苏某再给财务就是一种委托苏某完成赠与行为的意思表达,苏某对此也一直没有表示拒绝,说明他默示接受委托,齐某主观上错误认为苏某会把钱交给财务。由于苏某没有去完成受托行为,这5000元礼金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是齐某的个人财产,苏某对此负有保管的义务,他不退还齐某而将钱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具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综上所述,苏某未完成他人委托的行为,而将为他人保管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是一种侵占他人财物的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

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D公司据此办理了补税。2007年6月,D公司根据供应商要求开始在T市进口A产品,仍旧沿用了税号2936。2007年8月之后也并未更改。2008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明确A的商品税号为2940。同时明确决定在公布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初,D公司向T海关申报进口的A货物申报税号仍为2936。该批货物随即被T海关扣押。2009年1月5日,S海关(T海关的上级主管海关)以涉嫌构成公司走斯普通货物罪对D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此案历经撤案、移送、一审、撤诉等环节,结果D公司及有关涉案人员均未留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记录。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得到货代通知总署归类决定税号为2940,并依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通知书按税号2940补税后,D公司有无将涉案产品A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三、律师评析(一)办案思路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办律师认为主要的办案思路有以下两个方面:先从海关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找突破口。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执法依据是《归类问答》,即广东归类分中心制作的非公开法律文件。无论是从WTO透明度原则还是从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和可预见性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政府内部文件都不应当作为执法依据,尤其不能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程序上看,海关将当时还尚未公布的内部文件———《归类问答》向当事人披露的过程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即不能复印文件,只能摘抄,或者由当事人按照海关提供的编码在网站上自行查找。此种向当事人公布执法依据的行为也和正常执法程序大相径庭。由此,主办律师认为这是该案关键的突破口之一,即检察院和海关对于当事人的控诉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深入研究商品归类规则。本案是一起以商品归类为缘由而起的刑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化学、商品分类等多种专业知识,不仅要考虑我国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也要参考其他国家对商品归类上的习惯做法。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点便是能够在法律分析的层面上做到和海关可以平等对话。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阐述在海关发布正式公告前争议商品确属“归类不明”的商品,不具备正确归类的可能,从而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无“正确归类”的法定义务。

律师

法律常识: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有什么权利?此问题并不复杂,主要依靠权利人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作品作者的身份。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登记才能取得版权的制度,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在此只是一种自愿进行的确认而已。但在理解作品的完成之日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以特定的作者对作品的要求来说,其自有一个判断作品是否完成的标准,但在达到这个标准前,其作品可能会有草稿、一稿、二稿等,这些稿件对作者来说是未完成的作品,但却有可能已经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条件而应该予以保护。故判断作品的完成之日应以该作品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为标准,而不是以作者本身对作品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其作品的完成,从而完成举证。一般可以出版物、手稿、版权登记证等来证实,具体个案依具体情况来确定。法律常识:法院要为哪些被告指定辩护人1、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被告人自行辩护,由于懂得不多,行动受限制,往往效果不是很好。而律师可以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等,应该来说律师作为辩护人比较好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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