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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律师咨询_济南监护权律师咨询电话_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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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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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确定监护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西方历史上,父亲通常对子女拥有监护权!这一权利似乎是建立在普通法上父亲抚养和保护子女的基础上.随着女方有权利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起诉和应诉,也随着社会分工使得男子更多地在市场上工作和妇女更多地管理家庭和照看子女,监护权也从父亲转向母亲。到了20世纪中叶,妇女在社会上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多,夫妇的家庭分工在进一步减弱。按照贝克尔的理论,女性在社会上挣钱能力的增长和家庭子女的数量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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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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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监护),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什么叫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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