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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根据该项被废止的公告,对于“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除此项内容被删除外,2003年第40号文中其他的符合立法的程序和形式要件的补税依据则仍然保留,即“在《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制发文件中明确归类的商品”。

  D公司据此办理了补税!2007年6月,D公司根据供应商要求开始在T市进口A产品,仍旧沿用了税号2936!2007年8月之后也并未更改。2008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明确A的商品税号为2940!同时明确决定在公布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初,D公司向T海关申报进口的A货物申报税号仍为2936。该批货物随即被T海关扣押.2009年1月5日,S海关(T海关的上级主管海关)以涉嫌构成公司走斯普通货物罪对D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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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在76号公告发布之前,D公司不负有将其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本案中A的“商品归类明确”是认定D公司是否走斯的一项前提。道理很简单,“归类不明”就是“法律法规不明”,在法律法规不明的情况下,海关也就欠缺执法依据!那么究竟应如何判定在76号公告发布之前A归类是否明确.1、从广泛存在的争议来看,A应归入2940品目是不明确的!本案中D公司与P海关之间一波三折的归类争议的过程、中国各地海关对A归类不一的现象,以及D公司取得的国际权威化学专家意见、同行意见和荷兰海关签发的适用于整个欧盟的强制性命令等充分表明:在76号公告发布之前应将A归入2940品目是不明确的,而D公司将此项产品归为2936品目已尽到了“合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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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深入研究商品归类规则。本案是一起以商品归类为缘由而起的刑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化学、商品分类等多种专业知识,不仅要考虑我国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也要参考其他国家对商品归类上的习惯做法!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点便是能够在法律分析的层面上做到和海关可以平等对话!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阐述在海关发布正式公告前争议商品确属“归类不明”的商品,不具备正确归类的可能,从而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无“正确归类”的法定义务.

  显然,海关总署已鲜明地表示了其不再以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文件作为追征及补征税依据的立场。更进一步地,海关总署发的缉私[2007]390号文中“对于政策调整前后按照同一税则号列申报,因归类错误被海关查获并已立案的案件,不予处罚”的规定则进一步彰显了海关总署提倡便利贸易,保护进口商充分知悉权的执法理念!特别是,本案中的《归类问答》中所采用的归类原则后来还被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发布的《归类决定》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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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历经撤案、移送、一审、撤诉等环节,结果D公司及有关涉案人员均未留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记录!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得到货代通知总署归类决定税号为2940,并依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通知书按税号2940补税后,D公司有无将涉案产品A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三、律师评析(一)办案思路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办律师认为主要的办案思路有以下两个方面:先从海关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找突破口!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执法依据是《归类问答》,即广东归类分中心制作的非公开法律文件!

刑事证据可以做行政处罚的根据吗
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可以在其他案件中直接适用
本来民事诉讼变成刑事诈骗案
如果当时人当时赔偿了经济损失就不会变成刑事案。也许是案中有案。
刑事速裁属于刑事执行吗
刑事速裁与刑事执行是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速裁属于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执行属于刑罚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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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临渭区高毒和限用农药工作会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临渭区农检中心主任纪永康、农药监管科科长刘鹏及全体科室人员、临渭区18家高毒和限用农药批发单位。会议由科长刘鹏主持。  会议首先由农药监管科王宝玲组织学习了《渭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临渭区高毒和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监管科吴涛组织学习了《高毒农药经营六项制度》、《渭南市临渭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公开承诺书》;科长刘鹏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读学习。最后,农检中心主任纪永康作了总结讲话,对今后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毒和限用农药管理的重要性;二、重温制度,严格自律执行;三、传达会议精神,使各自经营单位的每位营销人员都明确明了。(刘鹏)(责任编辑:董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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