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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据此办理了补税.2007年6月,D公司根据供应商要求开始在T市进口A产品,仍旧沿用了税号2936.2007年8月之后也并未更改!2008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明确A的商品税号为2940.同时明确决定在公布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初,D公司向T海关申报进口的A货物申报税号仍为2936.该批货物随即被T海关扣押!2009年1月5日,S海关(T海关的上级主管海关)以涉嫌构成公司走斯普通货物罪对D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此案历经撤案、移送、一审、撤诉等环节,结果D公司及有关涉案人员均未留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记录.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得到货代通知总署归类决定税号为2940,并依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通知书按税号2940补税后,D公司有无将涉案产品A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三、律师评析(一)办案思路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办律师认为主要的办案思路有以下两个方面:先从海关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找突破口!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执法依据是《归类问答》,即广东归类分中心制作的非公开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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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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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要点在上述办案思路的指引下,主办律师采取了如下辩护策略,以论证D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嘴!《归类问答》、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缴税通知》都不是D公司进行归类的法定依据!1、《归类问答》是海关系统内部的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本案中2007年7月P海关电话告知D公司的货运公司的报关代理,《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这一行为显示海关工作人员将《归类问答》作为海关的内部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归类问答》仅是海关系统内部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
2、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也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海关总署网站在公布“W-2-5100-2007-0007”号等归类决定的同时在“归类信息查询说明”中特地指明:“海关网站上查询可得的归类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与海关总署制定正式公告文件有严格区别;具体商品归类决定、归类裁定时间效力应以海关总署制定正式公告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得到的归类决定信息,只是海关对未来可能生效的一些文件提前进行通告,明确表示其自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荷兰海关的命令。荷兰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创始成员方!我国于1992年也加入了该公约!然而对于A,荷兰海关也将其作为VC并归为2936品目,而未归入2940品目。这一现象说明,根据为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所全部接受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将A归入2940品目是有争议的、是不明确的!2、从纯粹的归类技术层面说,将A归入2940品目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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