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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_兰溪法律服务-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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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荷兰海关的命令.荷兰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创始成员方。我国于1992年也加入了该公约!然而对于A,荷兰海关也将其作为VC并归为2936品目,而未归入2940品目.这一现象说明,根据为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所全部接受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将A归入2940品目是有争议的、是不明确的.2、从纯粹的归类技术层面说,将A归入2940品目是不明确的。

  (二)辩护要点在上述办案思路的指引下,主办律师采取了如下辩护策略,以论证D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嘴!《归类问答》、海关总署网站上的信息、《缴税通知》都不是D公司进行归类的法定依据.1、《归类问答》是海关系统内部的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本案中2007年7月P海关电话告知D公司的货运公司的报关代理,《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这一行为显示海关工作人员将《归类问答》作为海关的内部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归类问答》仅是海关系统内部未经适当程序公开的文件!

  第二,深入研究商品归类规则。本案是一起以商品归类为缘由而起的刑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化学、商品分类等多种专业知识,不仅要考虑我国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也要参考其他国家对商品归类上的习惯做法。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点便是能够在法律分析的层面上做到和海关可以平等对话!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阐述在海关发布正式公告前争议商品确属“归类不明”的商品,不具备正确归类的可能,从而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无“正确归类”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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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项被废止的公告,对于“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除此项内容被删除外,2003年第40号文中其他的符合立法的程序和形式要件的补税依据则仍然保留,即“在《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制发文件中明确归类的商品”!

  此案历经撤案、移送、一审、撤诉等环节,结果D公司及有关涉案人员均未留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记录。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得到货代通知总署归类决定税号为2940,并依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通知书按税号2940补税后,D公司有无将涉案产品A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三、律师评析(一)办案思路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办律师认为主要的办案思路有以下两个方面:先从海关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找突破口!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执法依据是《归类问答》,即广东归类分中心制作的非公开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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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D公司从2004年起进口A产品,归入税号2936,适用税率4%!2007年6月,D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A产品,申报税号仍为2936.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D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D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A产品应当归入税号2940,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D公司!

  无论是从WTO透明度原则还是从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和可预见性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政府内部文件都不应当作为执法依据,尤其不能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程序上看,海关将当时还尚未公布的内部文件———《归类问答》向当事人披露的过程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即不能复印文件,只能摘抄,或者由当事人按照海关提供的编码在网站上自行查找!此种向当事人公布执法依据的行为也和正常执法程序大相径庭.由此,主办律师认为这是该案关键的突破口之一,即检察院和海关对于当事人的控诉缺乏法律依据.

刑事犯法在什么时候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好?
你好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刑事辩护职责。但是,即使是侦查阶段只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也还是越早越好。
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是同样的吗?不同的话对于刑事和解模式里的有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
我国的刑事案件不存在和解和调解的,因此“刑事和解”、“刑事调解”都只是学术上的“术语”。
现实中,自诉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自诉方可以申请撤销起诉,经法庭审查同意后可以准予撤诉的!这和老大提出的“刑事和解”、“刑事调解”是根本不一样的事情,简单俗话为“私了”。
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都只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前者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成功必须制作《调解书》,其效力等同于《判决书》,但是不能上诉的!(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后者,则是民间的调解,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了,过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话还可以另外起诉的!
衢州龙游法院近日对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物质重大污染环境案依法公开宣判,金帆达公司被一审判处罚金7500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不等。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污染涉及龙游、富阳、萧山、德清四地。此案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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