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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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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从D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宣传材料看,A是L公司的专利产品,是一种更为稳定的VC!从上海海关向广州归类分中心申请归类决定时对A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该商品是维生素C上的基团被葡萄糖取代而得的产物”,“通常用作护肤品的原料,具有美白抗皱的功能,是利用了维生素C的特性”!从功能用途、商品价值上看,VC构成了A的基本特征.这里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在许多国际权威的化学专家看来,从分子结构上说A也是VC衍生物,而不是糖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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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深入研究商品归类规则.本案是一起以商品归类为缘由而起的刑事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化学、商品分类等多种专业知识,不仅要考虑我国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也要参考其他国家对商品归类上的习惯做法!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点便是能够在法律分析的层面上做到和海关可以平等对话。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阐述在海关发布正式公告前争议商品确属“归类不明”的商品,不具备正确归类的可能,从而可以证明当事人并无“正确归类”的法定义务!

  显然,海关总署已鲜明地表示了其不再以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文件作为追征及补征税依据的立场!更进一步地,海关总署发的缉私[2007]390号文中“对于政策调整前后按照同一税则号列申报,因归类错误被海关查获并已立案的案件,不予处罚”的规定则进一步彰显了海关总署提倡便利贸易,保护进口商充分知悉权的执法理念.特别是,本案中的《归类问答》中所采用的归类原则后来还被海关总署第76号公告正式发布的《归类决定》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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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项被废止的公告,对于“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除此项内容被删除外,2003年第40号文中其他的符合立法的程序和形式要件的补税依据则仍然保留,即“在《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制发文件中明确归类的商品”!

  第二,在76号公告发布之前,D公司不负有将其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本案中A的“商品归类明确”是认定D公司是否走斯的一项前提.道理很简单,“归类不明”就是“法律法规不明”,在法律法规不明的情况下,海关也就欠缺执法依据。那么究竟应如何判定在76号公告发布之前A归类是否明确。1、从广泛存在的争议来看,A应归入2940品目是不明确的.本案中D公司与P海关之间一波三折的归类争议的过程、中国各地海关对A归类不一的现象,以及D公司取得的国际权威化学专家意见、同行意见和荷兰海关签发的适用于整个欧盟的强制性命令等充分表明:在76号公告发布之前应将A归入2940品目是不明确的,而D公司将此项产品归为2936品目已尽到了“合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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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本案中的《归类问答》只是海关内部文件,并不是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出于上述的原因,海关总署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时废止了2003年第40号《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减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

  此案历经撤案、移送、一审、撤诉等环节,结果D公司及有关涉案人员均未留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记录!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得到货代通知总署归类决定税号为2940,并依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通知书按税号2940补税后,D公司有无将涉案产品A归入2940品目的法律义务。三、律师评析(一)办案思路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办律师认为主要的办案思路有以下两个方面:先从海关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找突破口!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执法依据是《归类问答》,即广东归类分中心制作的非公开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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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措施的异同
法律依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具体内容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这是个套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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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刑事辩护职责。但是,即使是侦查阶段只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也还是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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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多方面确实亟待立法完善由于我国国情与国外能概而论特别立法程序与国外有着实质性区别完善比较困难
  在“两高”叫停“无根豆芽”刑事案件审理后,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禁用“无根水”。据悉,这份“2015第11号”联合公告发于4月13日,并在5月5日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对外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无根水的主要成分)的安全性“尚无结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尽管3部委日前发布联合公告划定禁用红线明确“无根水”的监管,但这份禁用令未就“无根豆芽”监管的根本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据知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正计划启动对“无根水”的安全性评价。(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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